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21818号

王影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818号原告王影,女,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庆明,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健,男。委托代理人孙峨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诉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影负担。

审判员 韩 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