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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9号

四川重汽王牌兴城液压件有限公司与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重汽王牌兴城液压件有限公司,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重汽王牌兴城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靳文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罗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重汽王牌兴城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四川重汽王牌兴城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056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56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重汽王牌兴城液压件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