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外出旅行,期间,被告即因琐事殴打当时已经怀孕的原告,因胚胎发育不良,原告于同年10月在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做了引产手术。被告在生活上丝毫不关心原告,二人经常吵嘴打架,同年12月9日晚双方发生激烈的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予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良好。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荣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敏
人民陪审员 邵永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