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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593号

邓晓彬与惠州市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晓彬,惠州市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邓晓彬,男,汉族,身份证号:×××4598,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坤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晓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5)19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晓彬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8002.22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2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159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贵传

代理

审判员  苏绿琴

代理

审判员  张淦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茂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