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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2民初102号

秦玉祥与姜兴贵、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玉祥,姜兴贵,王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2民初102号原告秦玉祥,男,1944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山东省日照市,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街乐圆社区二十三组,身份证号码:222406194411140050。被告姜兴贵,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春红,女,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祥诉被告姜兴贵、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玉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秦玉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