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峰。被执行人樊廷。被执行人山东良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县。本院在执行(2013)沾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刘金峰申请执行樊廷、山东良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孟祥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