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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4021号

向方云与杨云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方云,杨云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向方云,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熊志树,仁寿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云超,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方云与被告杨云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方云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方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向方云负担。

审判员  XX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康诗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