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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567号

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567号原告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满江里39—1号。法定代表人白广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巴德永,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法定代表人郑世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英,该公司预算部部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天津市河北区××路××号,且双方同意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苗久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