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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12号

王与曲波、许召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12执5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同强与被执行人曲波、许召兴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申请将被执行人曲波、许召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曲波、许召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曲波、许召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