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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219号

德清县乾元丰达养殖服务部与唐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清县乾元丰达养殖服务部,唐建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219号原告德清县乾元丰达养殖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开发区。经营者陈正华。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乾元丰达养殖服务部与被告唐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郑笑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