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219号原告德清县乾元丰达养殖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开发区。经营者陈正华。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乾元丰达养殖服务部与被告唐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郑笑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