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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79号

张艳林诉孟庆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林,孟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林,男,1967年11月19日生,农民,汉族,住双辽市那木乡。被执行人孟庆峰,男,4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王奔镇。张艳林诉孟庆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由孟庆峰给付玉米款1131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85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庆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肖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