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件)(2016)湘0602民初1610号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被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剩勇
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
人民陪审员 陈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