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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610号

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件)(2016)湘0602民初1610号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被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剩勇

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

人民陪审员  陈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