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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行初108号

卢云与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108号原告卢云。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告卢云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仲伟忠

审 判 员  张金红

人民陪审员  朱忠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