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16号之三
原告:温岭市三琛电气冷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夏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伟列,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
原告温岭市三琛电气冷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三琛电气冷却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三琛电气冷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1元,减半收取2470.50元,财产保全费1734元,合计4204.50元,由原告温岭市三琛电气冷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文婷
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
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