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乔龙,男。被执行人尚幸福,男。申请执行人乔龙与被执行人尚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龙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幸福给付申请人煤款16305.55元。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乔龙与尚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乔龙依据(2013)长武民初字003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尚幸福给付煤款等136500元,本院已执行120194.45元。本次申请执行下余16305.5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尚幸福在丁家信用社270412051109000626906账户存款18205.55元,申请人乔龙领取了16305.55元,被执行人尚幸福领回19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武民初字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