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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527号

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与朴龙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朴龙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527号

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雷,该公司职员。

被告:朴龙善,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朴龙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莲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