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1602号
原告:李大鹏,农民。
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来喜,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大鹏诉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立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鹏、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来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大鹏诉称:被告承建滨河村建设工程,将其中的架子工工程分包给我,尚欠我13270元,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双方约定应于工程款全部收回后给付。开发商未将工程款给付我公司,我公司不应给付。
经审理查明:陈振国借用被告的资质承建滨河村住宅楼工程,陈振国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冯友满,冯友满将其分包的工程中的架子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除已付工程款外,尚欠33270元。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协议载明:关于李大鹏班组工资一事的解决事项。甲方: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乙方:李大鹏架子工班组130223199102284311截止到2014年1月21日,滨河新村住宅楼工程14#、33-35#楼项目部拖欠乙方班组,共8名工人,工资总计:33270.00元。因甲方工程款尚未全部收回,无力一次性全额支付,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解决意向:1、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乙方共8名工人工资总计:20000.00元,由劳动监察大队监督,甲方直接发放到乙方工人手中。2、余下13270.00元的工资,待甲方工程款全部收回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乙方班组成员在领到20000.00元的工资后,保证不再到市政府相关部门上访讨薪。甲方(盖章)乙方李大鹏2014年1月21日。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工程款的给付时间达成协议,虽约定剩余工程款待甲方工程款全部收回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怠于行使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大鹏工程款13270元。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