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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111号

刘广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广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11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州,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广州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南昌第一工业区F栋706办公室内,秘密盗窃被害人彭某放在办公室内充电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50元),后被发现并抓获归案。赃物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刘广州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的陈述;(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资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5)物证:涉案手机;(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广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奚  少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子  文

书记员 刘惠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