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文,男。被执行人陈佰良,男。申请执行人张立文与被执行人陈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382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佰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立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佰良给付第一、二期欠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56元。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佰良除烘干塔及厂房被另案查封正在评估、拍卖外,未发现陈佰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佰���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立文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陈佰良新的财产线索,张立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