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金和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6429324-8。法定代表人丁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春,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三公里街三委。法定代表人成明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解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管清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