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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终208号

杨某红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红,男,1995年4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0月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红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2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红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翁角路金旅客车厂路段处,尾随被害人闫某及谭某,趁闫某不备,使用事先准备的一把剪刀剪断闫某所背的蓝色挎包背带并夺走该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一部“苹果”牌6型手机、二张电影票等物品。被告人杨某红逃至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美路36号附近时被跟随追赶而来的谭某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被抢挎包价值人民币12元、“苹果”牌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17元。案发后,涉案挎包、手机、现金、电影票已依法发还被害人闫某,扣缴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随案移送。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人谭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2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杨某红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杨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没收。上诉人杨某红上诉提出,1.其并未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其系犯罪未遂,且系初犯,无前科,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红持事先准备的剪刀剪断被害人闫某的挎包背带后夺取该挎包及包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29元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业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杨某红提出的其并未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意见。经查,杨某红为夺取他人财物而准备了剪刀,其后使用剪刀剪断被害人的挎包背带后抢走挎包,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应以抢劫罪论处。故其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意见于法相悖,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2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杨某红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杨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了杨某红抢劫犯罪的情节及上述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杨某红提出的原判过重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婉红

审 判 员  余 强

代理

审判员  徐 艳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赵 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