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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72号

唐星生、李琼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星生,李琼英,刘启辉,赖方友,周世高,李秀茹,肖前洪,李玉芳,周顺发,陈永秀,高英,卓德昌,周顺山,陈德会,周三平,卓永超,邱子廷,刘兴繁,彭迅,王祯平,崔海霞,陶燕琼,张群英,李明兵,杜治寿,马琼秀,肖永辉,张武德,陈素清,刘兴志,张远文,黄敏,周顺洪,刘兴国,陈书云,王祖春,张桂莲,陈开秀,彭范林,唐代华,陈开富,邱加伟,黄兵,罗先英,王国玉,刘守礼,王翠兰,邓维雨,肖前斌,刘小苹,李书平,陈忠有,彭复金,唐栋廷,陈毓华,张顺富,杨玉琼,彭复跃,李方琼,钟德全,艾海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唐星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琼英,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启辉,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赖方友,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周世高,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茹,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肖前洪,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周顺发,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永秀,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高英,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卓德昌,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周顺山,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德会,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周三平,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卓永超,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邱子廷,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兴繁,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彭迅,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王祯平,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崔海霞,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陶燕琼,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群英,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明兵,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杜治寿,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马琼秀,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肖永辉,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武德,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素清,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兴志,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远文,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黄敏,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周顺洪,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兴国,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书云,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王祖春,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桂莲,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开秀,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彭范林,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唐代华,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开富,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邱加伟,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黄兵,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罗先英,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王国玉,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守礼,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邓维雨,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肖前斌,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刘小苹,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书平,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忠有,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彭复金,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唐栋廷,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陈毓华,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顺富,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杨玉琼,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彭复跃,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方琼,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钟德全,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艾海水,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优贵,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龙洞村*组。(特别授权)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佳奕,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马鞍东路*栋**号。(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唐星生等59人与被执行人钟德全、艾海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本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570号-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星生等59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该59件系列案的案件性质以及被执行人均相同,故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德全、艾海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星生等59人劳动报酬共计355912元,但被执行人钟德全、艾海水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川0121执62—1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艾海水与案外人汤润芳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65号15栋4单元3楼9号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7.45平方米,业务件号:权1150857);申请执行人唐星生等59人与被执行人钟德全、艾海水于2016年6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钟德全、艾海水应向申请执行人唐星生等59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355912元,其中被执行人钟德全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55912元;被执行人艾海水定于2016年7月20前一次性支付50000元,余款250000元由被执行人艾海水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星生等59人与被执行人钟德全、艾海水自行和解达成了协议,现正在履行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本院依法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艾海水与案外人汤润芳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65号15栋4单元3楼9号的住宅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570­号-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