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238号
原告:杨某莉,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小辛集乡。
被告:张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莉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莉负担。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