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4842号

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夏回族���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842号原告宁某,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判员  路继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