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186号原告顾保良。被告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保良与被告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保良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保良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保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保良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