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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655号

刘振江与杨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振江,杨兴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655号原告刘振江,男,生于1960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化平,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宏,男,生于1962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加升,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凡,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江与被告杨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江于2016年6月7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江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刘振江负担。

审判员  崔得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