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655号原告刘振江,男,生于1960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化平,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宏,男,生于1962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加升,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凡,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江与被告杨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江于2016年6月7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江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刘振江负担。
审判员 崔得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