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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695号

许忠仙与谈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忠仙,谈隆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695号

原告:许忠仙,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隆胜,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许忠仙诉被告谈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