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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353号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韩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353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晓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杨,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冰。

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韩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