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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891-1号

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91-1号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德仲字第211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阳市良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11号仲裁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