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680号原告吴开会,男,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法定代理人罗某,女,汉族,1927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符代金,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地址: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万春大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39418224-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会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 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付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