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1121民初927号
原告:李希顺。
被告:杨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顺与被告杨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顺撤回对杨正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希顺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
李希顺与杨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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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1121民初927号
原告:李希顺。
被告:杨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顺与被告杨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顺撤回对杨正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希顺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