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民初1436号

刘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436号原告刘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爱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