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436号原告刘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爱学 关注公众号“”
刘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436号原告刘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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