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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216号

徐云华诉德阳市德汇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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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216号徐云华诉德阳市德汇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德劳人仲裁字(2015)36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云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市德汇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360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