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216号徐云华诉德阳市德汇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德劳人仲裁字(2015)36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云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市德汇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360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