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异7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东。被执行人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执行担保人张黎明。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吴建东借款6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东与被执行人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鄂茅箭执字第01134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担保人张黎明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为被执行人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对申请执行人吴建东所负(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债务提供执行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吴建东同意,本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范围内,对执行担保人张黎明的财产进行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