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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577号

虞平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清泉湾农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虞平,舟山市定海区白泉清泉湾农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577号申请执行人虞平。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白泉清泉湾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虞方晓,系该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57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