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382号申请人郝时立,男,蒙古族。被申请人赤峰雅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郝时立因与被申请人赤峰雅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雅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205000元。担保人郝振全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时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赤峰雅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内存款205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郝振全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晓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