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256-1号申请执行人吴罗生。被执行人龙艳红。被执行人刘武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罗生与被执行人龙艳红、刘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艳红、刘武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罗生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吴罗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罗生与被执行人龙艳红、刘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阮倩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