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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782号

王小稀与王明德、魏月华、王宝贵、王碧兰、王春桂、高何珍、王添成、卢添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稀,王明德,魏月华,王宝贵,王碧兰,王春桂,高何珍,王添成,卢添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明德,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魏月华,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宝贵,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碧兰,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春桂,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高何珍,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添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卢添花,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稀和被执行人王明德、魏月华、王宝贵、王碧兰、王春桂、高何珍、王添成、卢添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明德、魏月华应当偿还申请人王小稀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宝贵、王碧兰、王春桂、高何珍、王添成、卢添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