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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8037号

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与东莞市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东莞市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8037号原告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坑美工业区**号第二铺位,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1368109。经营者伍焕富,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黄荣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寮村田寮工业区崇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1603118。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诉被告东莞市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慧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东莞市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本案诉讼费1581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东莞市东坑协诚塑胶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李慧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敏娴黄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