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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215号

杨鹏磊、林明耀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鹏磊,林明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15号申请人杨鹏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林明耀,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申请人杨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明耀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明耀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