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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681号之三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永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仇静芳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永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仇静芳,仇建农,陈继,陈竹华,殷闻军,仇建民,缪玲珍,王露萍,仇建新,仇明芳,王文育,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长宏,朱颖,蒋炳,万敏,田建华,镇江德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681号之三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米山人家5号101。法定代表人何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玮,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永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17号2楼。法定代表人蒋炳。被告仇静芳。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建农。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竹华。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闻军。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建民。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玲珍。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露萍。被告仇建新。被告仇明芳。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育。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8号申华国际冠城63幢第2至4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5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长宏。被告朱颖。被告蒋炳。被告万敏。被告田建华。被告镇江德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403号。法定代表人栾长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永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仇静芳、仇建农、陈继、陈竹华、殷闻军、仇建民、缪玲珍、王露萍、仇建新、仇明芳、王文育、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长宏、朱颖、蒋炳、万敏、田建华、镇江德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3元,由被告镇江市永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仇静芳、仇建农、陈继、陈竹华、殷闻军、仇建民、缪玲珍、王露萍、仇建新、仇明芳、王文育、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长宏、朱颖、蒋炳、万敏、田建华、镇江德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长  潘晓燕

人民陪审员  贾 明

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玮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