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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714号

林振伟与薛东文、薛秋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林振伟,薛东文,薛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714号原告林振伟,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东文,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秋华,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伟与被告薛东文、薛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伟以欲与被告薛东文、薛秋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振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振伟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