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714号原告林振伟,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东文,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秋华,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伟与被告薛东文、薛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伟以欲与被告薛东文、薛秋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振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振伟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