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45号

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45号

原告: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

法定代表人:黄朝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云治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广建公司)诉被告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果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果然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建公司诉称:2011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广德经济开发区;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办公楼、车间及1-4号厂房及辅助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2012年5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62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800万元。2013年5月上述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

一、工程结算范围: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4号厂房及仓库、附属工程土建部分。

二、工程结算总价款530万元,其中,1、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4号厂房及仓库土建造价370万元,2、附属工程及围墙道路等土建部分造价160万元。

三、自上述工程开工至今,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02万元,尚欠工程款228万元,约定在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4年6月1日前支付20万元,在2014年9月8日前支付30万元,2015年2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全部余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约定付清所欠工程款,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79万元,尚欠工程款149万元至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9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果然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广建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承建被告厂区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办公楼、车间及1-4号厂房及辅助工程。3、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书,证明双方就工程进行了决算,并就尚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证明被告未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清全部余欠工程款,尚欠149万工程款未付。果然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合议庭合议后对广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广建公司提供的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对象,故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14日,广建公司与果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果然公司将其位于广德经济开发区的新建办公楼、车间及1-4号厂房及辅助工程发包给广建公司承建;合同工期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5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62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广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施工建设,2013年5月上述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

一、工程结算范围为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4号厂房及仓库、附属工程土建部分;

二、工程结算总价款530万元,其中,1、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4号厂房及仓库土建造价370万元,2、附属工程及围墙道路等土建部分造价160万元;

三、自上述工程开工至今,果然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2万元,尚欠工程款228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4年6月1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9月8日前支付30万元,2015年2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全部余款。之后,果然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经广建公司催要,果然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79万元,尚欠工程款149万元未付,广建公司为此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果然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149万元;依法判令果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广建公司与果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广建公司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履行完合同义务,承建工程完工后,双方为工程款的支付签订《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书》,果然公司应按上述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现果然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义务,构成违约,广建公司诉请果然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4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9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10元,由被告安徽广德果然服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金华

代理

审判员  吴克云

人民陪审员  郭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童明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