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1执00022号

张学民与王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民,王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2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民,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明珠街道。被执行人王春明,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民与被执行人王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学民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学民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