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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617号

郭文成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文成,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617号原告郭文成,男,汉族,农民,现住尉犁县。被告XX,男,汉族,农民,现住尉犁县。

原告郭文成诉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

审判员 寇 金 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都格加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