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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2021号

浙江嘉善银都农商城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三有、韩春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嘉善银都农商城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三有,韩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浙江嘉善银都农商城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浙江嘉善国际农商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邱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飞博,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三有。

被告:韩春生。

原告浙江嘉善银都农商城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三有、韩春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银都农商城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982元,减半收取4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俊轩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