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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913号

周萍与徐兴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91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蒋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朱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