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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507号

孙全中与王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全中,王守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4507号

原告:孙全中,男。

被告:王守亚,男。

原告孙全中与被告王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广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全中诉称,被告王守亚于2014年5月25日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25日清偿完毕,否则按2分计息。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如数偿还借款本金及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24000元及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原告孙全中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证明被告借原告5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王守亚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为:原告孙全中与被告王守亚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守亚因急需用款,于2014年5月25日向原告孙全中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25日还清,否则按月利率2%计息,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偿还给原告,其后经电话和上门讨要至今未偿还分文,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王守亚借原告孙全中人民币50000元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如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守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孙全中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王守亚负担,原告先予垫付,一并执行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广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