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3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广新,男,汉族,46岁。
被执行人:张财,男,汉族,40岁。
被执行人:尹玉彬,男,汉族,44岁。申请执行人李广新与被执行人张财、尹玉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蛟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被告张财、尹玉彬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广新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20,000.00元为本金,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3,276.00元,由被告张财、尹玉彬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张财、尹玉彬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现双方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财、尹玉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3,276.00元、申请执行费1,7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财、尹玉彬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王彦辉
审判员 关宏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