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67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72站号。
负责人:宋刚,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分行职员。
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军银行存款363321.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军银行存款363321.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育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